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对象: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各社会团体、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自主创业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六)辞职和被辞退及自动离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中的分流人员。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单位和个人人事档案保管;
(二)代缴(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户口关系迁移和集体户口等手续;
(三)代办档案工资定级、晋级、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等手续;
(四)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申报评审、考试报名等手续;
(五)出具出国(境)、考研等各类所需的材料证明;
(六)代办聘用合同签证;
(七)为人事代理单位办理各类人才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八)为人事代理单位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受理人事管理、考核、培训和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九)协办《外来人才居住证》;
(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接转党团员组织关系;
(十一)为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为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
(十二)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
(十三)协调流动争议;
(十四)承办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人事代理的形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代理;实行单位代理的,可以全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均应实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